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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有造谣、诬告的行为,将视情节对原告处以一定的罚款。
五、入狱囚犯可以由其他人进行保释,保释出狱人员如再次被判有罪,将加重处罚。
法字第
120
号
原告
:邵馨瑶
被告
:
受理/处理时间
:2008-4-9 10:17:23
理由
:广元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太黑暗!!
案情经过:
我家在四川老家有套房子,93年父母搬迁至新疆时,将房子的两证交给那里的大伯保管,房子登记的是我父母两个人名字,2002年我父亲背着母亲将房子卖给了大伯,大伯把钱汇到新疆写的是我母亲收,但是因为大伯知道我父母关系不好所以给我父亲说了钱寄出来了,并没有给我母亲说,所以钱也是父亲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去取的。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也没有签定任何的协议。我的母亲一直不知道房子被卖了。2007年房子要拆迁了,大伯来新疆找我的父亲签合同,也没有通知我的母亲,所以协议上我的母亲也没有签字。 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须以登记为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所以如果没有进行房屋变更登记买卖协议就因该是无效的。这本是一个简单的案子,然而广元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是收了钱就算卖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上没有一条法律是这样写的吧,就是因为这些法官收了好处,他们在掩盖他们那些无耻的行为,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去卖烤红薯。请各位网友看看,这些法官是多么的黑暗,他们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干的都是些无耻的勾当。这样的法官还能为人民服务吗?还能做青天大老爷吗?
原告要求:
终身服刑
被告申诉:
无话可说
被告有话要说>>>
法官陈词:
无
判决结果:
尚无结果
目前状态:
等待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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